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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公上论

成公上论 (第2/2页)


  
  将欲乱人之国,必先乱之。乱之者,导以之乱。乱始于上,而后可得而乱也。故前有谗而不见,后有贼而不知,佞人在焉耳。佞而导人以乱,乃以克成其乱心。臧辰之窃位也,暮年而情益僭,于是乎而始窃鲁。
  
  行父之窃国也,逐东门,败齐师,而意始昌,于是乎而遂将有鲁,顾有以先之矣。辰之将窃,南门以作,姜嫄以祠,《鲁颂》以登。
  
  行父之将窃,文世室,武世室,并立不祧,而以拟周。惟使其君之礼乐一视天子,乃以使己之权禄一视诸侯,而僖、成两君从其导以自首于乱,其愚亦可悯矣。
  
  鲁侯之窃,窃其似者也。窃其似,而终不得以有天子之实,犹童子之以楮为冕而南面于塾耳。辰、行父之窃诸侯,窃其似,遂窃其实矣。辰以是要名于国,而世执其政;行父乃以要利于君,而中分其国。
  
  鲁君以贸贸然歌天子之诗,临天子之门,修天子之祀,而贫弱曾不逮其陪臣,寄命其手,逐之置之,惟命而莫违矣。上以狂拟诸天子,而下以自丧其诸侯。故夫之二君者,其愚为不可瘳也。有贼在侧而不知,且曰戴我以尊者,忠臣效也。君歆之,国人艳之,孰与知其奸哉?
  
  《春秋》书作南门,立武宫,归恶于二君从其导者为之首。大愚之弗瘳,君子之所不悯也。
  
  七
  
  《易》曰:“莫益之,或击之,立心勿恒,凶。”其召击也,惟其求益也。其倏而击也,是以不能交相益也。故夫无恒者不可与交以冀其益,而心勿恒者乐交无恒以冀益,若者固宜为凶之府。入春秋百五十年,吴无干于中国。晋景之季年,吴始伐郯,晋召之也。
  
  晋召吴以掣楚,吴未加楚而先及于郯。吴通于晋以图楚,兵未及楚而先加郯。至险以为性,贪饕以为情,旦受言而夕相图,蛮夷之勿恒久矣。无恒而求其益,是求击也。晋之未伸于一楚而又屈于一楚,以为中国病。或击之,不期而得击也。惟然,故亦知蛮夷者可以乘俄顷之胜,而不能宅强盛于百年。勿恒之凶,亦行自凶矣。
  
  王者益天下而不击,伯者益之不可而后击之,强国者授之以益而击继焉,蛮夷者无为人益而徒击者也。击之莫测其端,故天下乍震其威;击之惟其所便,故天下无以相免。求益而莫益之,久与之习,而望之之情绝;求之益则反击之,弗与之为缘,而毒亦不我施矣。
  
  不望其益而弗与为缘,则不我能击。故其兴也,乍如燎原;而其亡也,瓦解一旦而莫之或拯。先乎入州来而伐郯,故甫会于黄池,而越已入其都。晋恃吴而屈,吴无信而早亡不救,作《易》者先知之矣。
  
  八
  
  《书》曰:“罚弗及嗣。”及者,相累及也。故恶有大小,子孙族姓有与不与。恶大而与者,非累及之罚所正矣。赵盾躬弑其君,其子孙族姓怙盾之能乎弑,以举族而贵于晋,恶大而与者也。在礼,臣弑其君,在官无赦。
  
  今法:谋反大逆,期功同居皆斩。盾逃其刑,同、括服辟。《春秋》书曰“杀其大夫”,何也?非夫罚之可弗及嗣而弗及也,非夫嗣之可弗及罚而弗及也。
  
  鲁讨东门,郑讨子家氏,晋讨赵宗,皆其所不得讨者也。郑襄,贼所立也,晋景、鲁成,贼所立者之子也。讨归生之族而戴坚,讨同、括而戴需,讨归父而戴黑肱。其以贼所立者为不可讨邪?抑可弗忌于所立者而讨之邪?
  
  贼所立者不讨,但乘贼之死,利弱以讨其族,是法之张弛一因于势之荣落,而无固法也。
  
  弗忌于所立者,正名为贼而讨之。于是而季孙之窃,栾书之弑,明示君父之死生悬于其手,姑纵而实操之矣。故乱臣贼子,凡民之所得诛。而心乎逆者,窃法以行,窃名以逞,则不得与凡民齿,而不授之以行讨。
  
  《书》称“火之燎原,犹可扑灭”。前此者,已无及扑矣。行父、栾书之恶,方燎者也。礼遣归父,以大夫之名,与同、括所为,不扑其灺,而扑其焰也。使黑獭无挟以讨高欢,玄感无词以诛杨广,乱庶沮夫!
  
  九
  
  人自为爵,天子莫必其命,于是而知封建之必毁矣。封建者,以爵相维者也。爵,天秩也。天也者,凝于人之心而生其心者也。凝之而宁,生之而畅。
  
  故曲沃之诗曰:“不如子之衣,安且吉兮。”安者,心所凝也;吉者,心所生也。故曰:“天聪明,自我民聪明。”人之不必此而安,天去之矣;人之不必此而吉,天弗与应之矣。《春秋》纪鲁十二公,殁而命者一,生而命者二,其九未尝命也。
  
  以僖公之两觐襄王,且自服其服,自爵其爵,施施王廷,曾不生其弗安弗吉之惭,况他公之偷主其国者乎?文、成受命而不加荣,余公无命而不自贬,天遗周而去之,诸侯遗天而背之,于此决矣。天遗周而去之,周必亡也;诸侯遗天而背之,侯度不灵,而封建必亡矣。
  
  商之亡也,其诗曰:“皇矣上帝,临下有赫。鉴观四方,求民之莫。”天遗商而去之,民之所莫犹在周也。
  
  商不足以宰命,王季、文王犹必听命,而后为侯伯,听命于商者,听命于天之所为命也。
  
  周之亡也,诸侯无所听矣。诸侯不以其心而凝天,天乃不生于诸侯之心,民乃不莫于无命之侯。大涣者必别有所萃,已反者必重有所复。故于是而封建之移于郡县,匪郡县而不安,匪郡县而不吉矣。
  
  天子失天,诸侯不能得;诸侯失天,大夫固不能得。失者,必有得之者,命乃以凝于草泽之英雄。欲贵者,亦安草泽而吉之矣,以大涣者之必有所萃也。
  
  天之涣其群也,人自为命,而不必天子之命。天子不尸其命,而人心之欲贵也,终以不安于无命而吉之。龙战于野,七日而不远于复,乃以大敛瓦解之人心而聚之于一。欲贵者,安于其一,而奉之以为吉矣,此反者之重有所复也。天之反复其道也,命不凝于天子,而周必亡;命不生于诸侯之心,而封建必废。
  
  夏、商之季,未尝有无命之侯也。王迹熄而后《春秋》作。无命之侯,其自桓王之世、鲁隐之摄而始乎?
  
  十
  
  吴之通晋,兵未及楚,先加于郯。非晋不能保吴,吴固不可保也,于是而晋觉矣。
  
  夫郯,羸者。晋方下吴,郯受兵而恶得不下?晋其以何者为心而伐之?晋方下吴,郯事吴,而兵即加其国。方通而即与之争,晋其以何者为谋而伐之?
  
  士燮,晋之良也,忍于羸郯,不戒于挑吴,劳诸侯之师,取必于鲁,若将宁失鲁而勿纵郯,胡为者也。于是而知晋之非为郯争也。吴不可保,而晋觉矣。
  
  齐之南鄙,鲁、邾之东郊,去吴率近,而郯介焉。郯犹户也。郯事吴,吴且介于郯以北窥,则齐不保朐,鲁不保沂,费、邾不保峄。晋为东诸侯虑此也,乃纠三国以兵郯,张威震吴而塞其北径。
  
  故通吴以还几百年,而汶、泗之北无吴寇。非夫夫差之横,齐景之惫,鲁哀之自启其键,艾陵城下之师弗能举也。觉之早,震之先,士燮之决于争郯,百年之利矣。
  
  鲁赂燮以缓师,非靳郯也,畏吴焉耳矣。吴一兵郯,而鲁即惴吴以逆晋令,犹莫之治,其可得乎?虽然,晋之为此已劳矣。方通之,旋震之。自以为阖辟之上,而不知其毁隄以塞隧也。用非其所用,保于其所不可保,夫乃争于其所本无有争。《易》曰:“得敌,或鼓,或罢,或泣,或歌。”言乎其所孚者非其所孚也,不容自已矣。
  
  十一
  
  古者夫妇视朋友,朋友以道,夫妇以义。以道者,合以道同,离以道异;以义者,合义在迩,离义在远。受命于道义,有不轻离而无更合。夫子之丧朋友,曰:“生不于我馆,死不于我殡。”生死之际,道义之所尤详也。
  
  杞伯姬之出,三年而后卒,义已绝矣。杞伯逆其丧以归,受而为丧主者,堕义;授之而使为丧主者,不仁也。受而为之丧主,杞之屈于鲁也。
  
  屈以其势,是弗克自强而夺其义也。藉曰为义屈焉,则义可为之主,而胡出邪?杞之沦于夷久矣,授之使为丧主,鲁屈杞也。以势屈之,是崇势而堕人之义也,藉曰以义屈之,则义不可屈,而胡受其归邪?
  
  虽然,鲁之为此以屈杞者,奖伯姬也。何以言其不仁也?丧也者,如丧去声。之也;丧去声。之也者,弗忍其去而戚之也。葬也者,藏也;藏之也者,安之也。故夫子之丧友曰:“生于我乎馆,死于我乎殡。”
  
  其所安者,而弗忍去之亦。妇之出者,生不为其故夫之亲养,死不为其故夫之党服。女之出而归者,丧父以斩衰,丧母、丧昆弟以齐衰,犹未嫁也。
  
  不为其故夫之党服,则故夫之党不报以服。服所不报,而使之丧,是委其女于涂之人而道殣之也。为其父母昆弟之服如未嫁,不报之以未嫁之礼,而授之非所主者,是犹捐其为父母昆弟而弗之丧也。
  
  夫鲁之屈杞以自伸也。屈死者于道谨以伸一旦之威,是借化者之胔骼,逞其爪牙搏吮之雄。
  
  杞盖夷也,而鲁禽矣。鲁秉礼而禽,则君子何望焉?《诗》曰:“其何能淑?载胥及溺!”此之谓与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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